在就业地平等享受就业服务
截至2019年底,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29077万,接近3亿。做好这一庞大群体的就业以及社会保障工作,意义重大。
2019年,华中师范大学一项对1279名农民工开展的“农民工就业创业”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就业服务产品存在总量供给不足、结构不优的问题,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公平性对就业服务满意度有显著影响。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实行农民工在就业地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对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宏观战略研究室主任战梦霞提出,关键在于要保障农民工能够和城市居民一样平等享受就业服务,加快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具体而言,战梦霞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分别提出了举措建议。
“在宏观层面,强化城乡间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衔接与政策协同,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统筹户籍人口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常住人口的公共就业服务及相关财政支出。”战梦霞说,“在微观层面,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实现各类就业创业信息全国共享和联网发布,提供适合农民工获取和接受的就业信息,对农民工提供针对性和精细化的就业服务。”
“就业地政府应积极推进方便农民工获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就业全程服务。”山东省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温钰梅建议,“推动形成集技能培训、资格认证、就业招聘、创业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网络就业服务系统,打造‘24小时不打烊’的就业指导课堂,让农民工能通过手机APP及时、准确、方便地获取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得到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同时,按照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就业指导服务窗口、咨询工作室和就业‘门诊’等线下实体服务网点,简化优化服务流程,使用上门服务、集中服务、代理服务等便民措施,为农民工提供指导服务。”
此外,要积极对接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农民工量身定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初次到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要开展必要的引导性培训;对失业和转岗人员,引导其参加新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返岗转岗;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促进成长成才;对新生代农民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进一步提高其就业稳定性。”温钰梅说。
支持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分批下达2020年以工代赈资金56亿元,预计将吸纳约30万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外出的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业增收。
《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拓展农民就业增收渠道,支持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扩大以工代赈规模,让返乡农民工能打工、有收入。
“实践表明,以工代赈模式是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独具特色的好模式,特别适合广大农村扶贫减灾需要。其特点是由国家结合灾后重建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地区或灾区百姓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这对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的恢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谢永刚表示。
对于如何通过扩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有效带动农民工就近就业,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张琦认为,可以加大对农村地区信息网络、智慧体系、冷链物流、电子交易等服务型设施的财政投入,扩大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这不仅能迅速带动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还有利于消除市场壁垒、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确保城乡之间发展机会公平。
“此外,应进一步增强农村的就业吸纳能力,发挥好农村就业“缓冲池”作用,在有效缓解疫情导致的摩擦性失业压力的同时,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张琦说。
具言之,张琦提出了三方面意见:“一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进一步加大特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专业的培训力度,培养一批致富能手、专业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二是鼓励就近就业。支持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深化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产权制度等领域改革,鼓励社会资本‘下乡’,让农民工看到更多择业机会。三是制定农村创业优待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出台一次性创业补贴、贷款贴息、所得税减免、创业风险补偿等政策,适度放宽注册场地、经营资质、土地占用等方面的审批条件。”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从实践情况看,很多农民工较难达到参保缴费满1年的要求,因而难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都纳入常住地保障。
“农民工是失业风险高发群体,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该项政策瞄准度很高;同时,让农民工无需回到户籍所在地登记失业,而是可以在常住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也将大为简化经办手续,切实提升农民工待遇领取率。”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张盈华告诉记者。
在具体操作上,专家建议,为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可以在当前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确定,或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
“在确定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时,大部分地区按照失业保险金或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如山西、内蒙古、湖南等按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湖北、江西、安徽分别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60%、70%发放。部分省份以其他方式确定标准,如辽宁以用人单位一年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为标准,上海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黑龙江一次性发放农民工所在单位缴纳的全部失业保险费,福建以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为标准,西藏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田大洲表示。
未来,专家建议,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需要通过结构性改革统筹推动。对此,张盈华提出了两点建议。
第一,从客观实际出发,为缴费不满1年的合同制农民工建立常规化的失业补助金制度;对于缴费满1年的,则按失业保险制度计发办法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二,探索面向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破解失业保险制度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覆盖难点。在工作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向账户缴费,失业保险基金向账户提供一定补助以激励参保,形成一笔储蓄资金。当灵活就业人员失去收入来源,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从而实现平滑消费的目标。为提高效率和减少行政成本,“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可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绑定管理”和“分账核算”。
“在保障失业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让更多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是比较低的,大量农民工无法按规定享受合法的失业保险待遇。”田大洲说,“因此,要把农民工,尤其是大量的工作不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在他们因产业结构调整、商业模式转换、新兴技术替代等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经济活动而失业,阶段性收入减少乃至丧失收入时,对其发放生活补助等失业保险待遇,作为失业阶段的经济补偿,同时提供各项促就业服务,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寻找工作岗位,促进尽快实现就业。”(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 张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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