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20-00044 | 发文日期 | 2020-03-18 | 公开日期 | 2020-03-18 |
文件编号 | 锡人社发〔2020〕2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通知,公开 | 文件链接 | |||
内容概述 | 现就《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减免政策如何执行 1、适用对象 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政策原文: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现就《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减免政策如何执行
1、适用对象
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2、涉及险种
3、适用范围
4、具体执行
(1)“五免”,即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例如:A企业是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15.6万元,其中,单位缴纳10.5万元,免征后,单位只需代扣代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5.1万元。
险种 | 免征前(单位:万元) | 免征后(单位:万元)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 | 9.6 | 4.8 | 0 | 4.8 | |
工伤保险(单位1%) | 0.6 | 0 | 0 | 0 | |
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 | 0.3 | 0.3 | 0 | 0.3 | |
合计 | 10.5 | 5.1 | 0 | 5.1 |
(2)“三减半”,即2020年2月至4月,共三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例如:B企业是大型企业,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780万元,其中,单位缴纳525万元;减半征收后,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517.5万元,其中,单位缴纳仅262.5万元。
险种 | 减半前(单位:万元) | 减半后(单位:万元)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 | 480 | 240 | 240 | 240 | ||
工伤保险(单位1%) | 30 | 0 | 15 | 0 | ||
失业保险(单位0.5%,个人0.5%) | 15 | 15 | 7.5 | 15 | ||
合计 | 525 | 255 | 262.5 | 255 |
(3)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申报期),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例如:C大型企业1月份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费未缴纳,若其于3月份补缴该笔欠费,补缴费用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D中小微企业3月份预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该预缴的费用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5、操作流程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
6、注意事项
(1)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依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2)为做好企业划型、信息系统调整等工作,市区3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期调整为3月18日至30日,4月份起按正常时限申报。
二、企业划型如何确定
1、依据文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
2、名单确定
(1)原则: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分。
(2)部门:市统计局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名单;市民政局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提供本地区金融业企业名单。
(3)特殊对象:对部分未能划型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暂按中小微企业的减免标准核定征缴,待划型确定后再行补征。
3、注意事项
大型企业名单经统筹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将适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参保单位对划型有异议的,可以向统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三、缓缴政策如何执行
1、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
2、涉及险种
3、执行期限
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为当期发生的社会保险费。
4、申报渠道
各参保单位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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