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Offer就觉得万无一失了?事实证明,跳槽也有风险。日前,记者接到读者陈先生的投诉电话。电话中,陈先生颇为焦急,他告诉记者,自己辞去了此前月薪3万元的工作,本想有一个新的开始,更好地个人发展,但新公司突然变卦,让他有些措手不及。
案例回放
日前,记者接到读者陈先生的投诉电话。在电话中,陈先生颇为焦急,他告诉记者,自己辞去了此前月薪3万元的工作,本想有一个新的开始,更好地个人发展,但新公司突然变卦,让他有些措手不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疫情期间,陈先生在网上应聘了一个市场营销的岗位,大概在4月底的时候,他参加面试,并通过层层筛选,最终获得了这家公司的青睐。5月13日,这家名为康语(上海)商务咨询的公司给他发来了Offer。陈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是通过邮件附上PDF的形式告知他已经被录取。“邮件上有公司章和签名,我认为是非常正规的一个通知了。”陈先生自认一切顺利,于是辞去了原本的工作,准备开始自己职业生涯新的一站。
但没想到,就在约定好入职的前一天,陈先生突然收到该公司的通知,被告知暂时停止录用。陈先生一下子不知道如何是好,他尝试与该公司进行沟通。根据陈先生的讲述,该公司的理由是,疫情之下,公司全体降薪,由于是规模不大的初创公司,降低成本的需要也是可以理解的。
陈先生于是和该公司沟通,自己可以接受降薪20%,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标准。起初,该公司方面同意了这一方案,但没过几天,公司方面又突然告知陈先生,还是决定暂停录用。6月之后,双方多次沟通,但一直没能达成协议,陈先生眼看无望,于是找到本报进行了投诉。
其实在疫情期间,和陈先生相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李先生被某通信信息公司录用,但在报到后,公司在查看其劳动手册时,发现他换过很多工作,担心其忠诚度,在最后时刻决定不予录用。
可以说,在这段时间,诸如此类“临门一脚”却射偏的故事频频发生,面对这样的情况,求职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一纸Offer的法律效力又体现在什么地方?
专家解读
录用通知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所谓的Offer,全称是Offer letter,目前还没一个统一的汉字名称,有人称之为“录用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也有人称为“邀约函”。Offer用于正式向求职者提供职位,并提供重要信息,包括开始日期、薪酬、工作时间和职位。
录用通知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为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而预先达成的书面承诺或协议,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行为,实际上,因为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所以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角度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约束,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仲裁也不受理。
通常,录用通知中会载明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是企业以书面形式履行的告知义务,足以使劳动者确信企业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会因为收到录用通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海智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咨询师张伟看来,录用通知具有合同要约的性质,若随意撤回或取消,一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是损害劳动者因信赖该录用通知而实施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所丧失的利益,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损失。
所以,撤回或取消录用通知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此外,张伟告诉记者,今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所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受造成的录用通知的撤回或取消,应另当别论。
在张伟看来,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多渠道出台政策扶持企业共克时艰,在这一特殊阶段,更需要企业和劳动者互相理解与包容,建议企业可以与被录用员工协商推迟正式入职的日期。企业也可以与被录用人员协商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撤回或取消录用通知的赔偿,共同承担受疫情的影响。
相关案情判例情况
某公司被判赔偿求职者一万元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会存在因候选人未通过背景调查或其他各种原因而取消录用的情况,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便有过一起相关判例,此案和陈先生的情况颇为类似。
2014年5月23日,孔某与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营销主管,月工资15000元。2014年11月1日,孔某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营销部经理岗位,月工资16000元。置业公司、房地产公司及上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投资管理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林某,三家公司系关联公司,孔某在职期间以投资管理集团营销总监的称呼对外工作。
2017年4月14日,孔某到上海××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创意产业投资公司”)面试。
2017年4月19日,孔某收到创意产业投资公司的录用通知书,要求孔某在10天内到岗。
2017年4月21日,孔某与房地产公司办妥了离职手续之后,创意产业投资公司通知孔某入职审批未通过,入职日期将会无限期延长。孔某向创意产业投资公司提出异议未果,遂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静安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创意产业投资公司因违反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赔偿孔某因失业导致的社保无法正常续交、居住证积分无法按时续办、可能造成小孩入学问题等损失39000元。
2017年5月3日,静安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孔某不服,遂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下称“静安法院”)。
诉讼过程中,创意产业投资公司辩称,由于孔某填写的应聘信息登记表不真实,孔某从未在投资管理集团工作过,故没有通过孔某的背景调查,不同意孔某的诉讼请求,并提供应聘信息表,证明孔某填写的工作单位和岗位是投资管理集团的营销总监,而孔某与投资管理集团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孔某在应聘信息表尾部签名承诺:个人所填资料必须属实,如有虚报一经查实,愿接受解雇处分。
审理结果
静安法院认为,创意产业投资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孔某信赖利益的损失,并根据孔某在原单位的收入水平(月工资约为17000元左右),结合录用通知书承诺的工资标准,以及创意产业投资公司的过错、孔某自身的就业条件、所应聘岗位的月工资水平、停止工作时间以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等因素,酌情判决创意产业投资公司赔偿孔某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10000元。
法院观点
静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然在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创意产业投资公司录用通知书的性质是希望与孔某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该要约经孔某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对作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创意产业投资公司对孔某作出取消录用的决定是否存有瑕疵,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合同前,应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系一种法定义务。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有义务说明的事项往往限于劳动者自身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学历与履历是用人单位甄别和选择劳动者的重要指标,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目的能否达成的前提条件,无疑属于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告知事项。
本案中,创意产业投资公司提供孔某填写的应聘信息表以证明孔某填写的履历虚假,并称系孔某的原因而取消录用。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孔某填写的履历与2份劳动合同的主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孔某提供的工商登记查询信息能证实“置业公司”、“房地产公司”及“投资管理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林某,三家公司系关联公司,故孔某在应聘信息表中填写为担任“投资管理集团”营销总监的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合,并未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
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远远要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的义务。本案中,孔某在收到创意投资公司取消录用的通知后及时向公司吴某和王某提出进一步核实的要求,而吴某和王某均未对孔某的申辩进行回复,而仅以入职日期将无限期延长搪塞孔某,是引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由于创意产业投资公司对孔某作出取消录用的决定存有瑕疵,故创意产业投资公司在双方缔约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孔某基于对创意产业投资公司的信赖,按照创意产业投资公司的要求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创意产业投资公司最终未与孔某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使孔某处于失业状态,给孔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且被劳动者接受后又取消录用,而无正当理由的,法院通常会结合劳动者在原单位的收入水平、录用通知承诺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劳动者自身的就业条件、停止工作的时间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等因素酌情判决损害赔偿金额。
具体案件中,不同法院在劳动者信赖利益损失的认定方面往往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劳动者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下的可得利益为限,而有些法院则持相反观点,认为劳动者丧失了其在原用人单位应得的劳动报酬,为其损失的信赖利益。
友情提示
拿到Offer后不要急于开始下一步
对很多求职者来说,拿到Offer无疑是一件开心振奋的事情。但在目前的大背景下,求职者切莫轻举妄动,公司可能产生的一些变化,你也需要了解清楚。
根据一些资深HR的整理,除去疫情这样的突发状况,暂时停止录用或不再录用可能产生的情况如下:
1.内部有人要求转岗,企业一般会优先考虑内部员工。成本低、风险小。
2.有内部员工推荐的人出现,很多企业鼓励员工内部推荐。
3.临时有更合适的候选人出现了,企业总归是想优中选优。
4.综合评估下来,企业认为你性价比不够高。
5.更有决策权的领导发表不同意见,否了你。
6.背调时调查出一些企业不能接受的问题或情况。
7.这个职位的上级领导离职,无法安排你入职接手工作。
8.企业架构临时调整,取消了这个职位。
9.业务流程改变,这个职位变得不那么急需,可以缓招或不招。
所以,作为求职者,一定要谨慎对待跳槽这件事的全过程。直到你收到书面Offer并回签Offer完成这个要约合同为止,整个招聘过程才算结束。职场有风险,万般皆可能。一定要懂得保护自己,防范风险,第一步就从拿到正式Offer前不要提离职做起吧。(文 庄从周 摄 贡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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