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曾因工伤落下七级伤残。两个月前,由于我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对此没有异议,但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此我不服,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肖丽丽
肖丽丽同志: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员工违纪被解聘不是用人单位拒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理由。《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并没有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条件。与之对应,公司也不能因为你是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拒绝支付。
另一方面,员工违纪被解聘并非丧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即员工丧失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只限于三种,而公司因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在其列。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举轻以明重,在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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